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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宣判“毒粽子”案 首次作出“从业禁止”禁令

发布时间

2016-08-23
  今天下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毒粽子”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娟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粽子的活动。这是海南法院首次作出“从业禁止”禁令。
  经审理查明,陈某娟长期在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的家中制作粽子,并拿到嘉积镇西门市场摆摊销售,从2015年开始还销售给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一家美食楼。为增加粽子粘性并缩短煮粽子的时间,陈某娟从2014年6月左右开始在粽子中添加少量硼砂。
  2015年5月21日,琼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家美食楼出售的粽子进行抽检,发现其中含有不得添加的物质。经查,粽子系陈某娟生产后送货给该美食楼销售。
  2015年6月11日,琼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陈某娟家里的生产作坊进行检查,查扣到已包好的生粽子40个、疑似硼砂的白色粉末1袋和其他食品原料。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验,陈某娟制作的粽子中含有硼酸/硼砂247.02mg/kg(以硼计);硼砂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海南省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娟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作出“从业禁止”禁令。鉴于陈某娟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故意,故对陈某娟可宣告缓刑。陈某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这是海南省一中院自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以来,首次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为消除被告人仍有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的首例“从业禁止”的刑事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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