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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穿的囚服,反映出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

2016-08-25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当天,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深圳中院在解读这一举措时,认为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二是有利于强化现代司法理念。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三是有利于体现现代司法文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穿着,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出庭受审时着装整洁得体,也应当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都表明,小小的囚服变化,反映出来的是一种司法理念的变化。
  但是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则是由公安机关来管理,以往犯罪嫌疑人的囚服也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提供。因而在这一项举措提出之时,深圳公安机关也曾表态,如果家属、辩护人未能提供服装的,看守所会提供便装。
  笔者经常到法院旁听庭审,这一举措实施之后,直观的感受是出现了两大变化,一个是庭审现场往往家属会带来便装,交给法警,由法警拿给被告人换装,最终嫌疑人着便装出庭。另一个变化是,如果家属没有带便装,被告人所穿的还是囚服,但是囚服是反着穿的,隐约仍可见囚服上的标识号。
  后者显然是一种变通的做法,既避免了监所标识以及号码的出现,又省去购置新的服装所产生的费用等问题。但是正如深圳中院所言,这样的举措体现的是现代司法文明,被告人出庭受审衣装整洁得体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反穿的衣服显然不能说是得体,制造的反而是另外一种“标识”。一件小小的囚服变化尚且如此之难,也反映出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作者:李亚坤丨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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