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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为什么我们还是需要为某些机关的依法办案不作恶点赞?

发布时间

2016-09-01
  “言而无信”的数字化时代,不妨拿起笔来给被关押的当事人写封信!
  坚持依法办案不作恶,很多时候也是存在风险、需要勇气的。当下这个时代,但凡能够坚守底线,坚持原则,即使是不要“一味顺着上面”,甚至只是不去“主动作恶害人”,都是需要鼓励、支持乃至赞美的。至少,城管与小贩之间的人生悲剧也会少得多。——题记
  刑诉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那么,对于依法暂不许可会见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与其的通信权应当如何受到保护呢?日前,笔者给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被检察机关安排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写信,要求侦查机关转交。检察机关反馈:接到信件后,及时转交给了我的当事人。——应该说,检察机关此举颇有些“出人预料”,这既取决于辩护律师的有效沟通,取决于江南检察机关相对要“讲道理”得多,更取决于案件侦查的实际情况,或许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在此,要为该检察机关如此依法办案点赞!由衷地希望这一做法能够被推广。虽然,我没有能够接到当事人的回信。因为不知公开江南的这家检察机关如此依法办案,是否会招致建始县黄志佳法官那样因说真话而被迫写检讨的遭遇,或是迫于压力改变这种做法,故暂不公开检察机关名称。此外,对于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这一类似“DANG外SHUANG规”的做法,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不作恶点赞,恐怕是当下中国特有的现象。当年某大法官即不无自豪地坦陈:正是法院的坚守,以证据存疑判处死缓结案,才保住了后来被证明是冤案的当事人性命。正如某律师赞美白银警方虽然近三十年来连环命案未能侦破显得“无能”,但却并没有因此如内蒙呼案那般去将无辜者构陷为杀人犯。——白银警方虽然没能破案,至少也没去害人吧。——当下这个时代,但凡能够坚守底线,坚持原则,即使是不要“一味顺着上面”,甚至只是不去“主动作恶害人”,都是需要鼓励、支持乃至赞美的。至少,城管与小贩之间的人生悲剧也会少得多。
(来源:阿呆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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