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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一医院制售假药五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6-09-06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肖某等5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景某、赵某、吴某、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据了解,被告人肖某原系榆林泌尿专科医院院长,负责管理医院的整体工作。肖某任职期间,在该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况下,要求无开具中药处方权的医生赵某、唐某、吴某(本案被告人)等人按照固定的冠名中药处方给患者开具大量处方笺,销售中药制剂类假药,并要求该院药房主任景某(本案被告人)提前将冠名为“前列腺1号”“前列腺2号”等中药制剂类假药煎制好,根据处方将该中药制剂类假药以每袋31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生产、销售假药金额共计33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景某、赵某、唐某、吴某以“榆林泌尿专科医院”的名义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肖某作为榆林泌尿专科医院院长,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挥等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景某、赵某、唐某、吴某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五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分别予以定罪量刑。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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