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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因受贿罪获刑12年

发布时间

2016-10-13

  9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王敏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敏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05.103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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