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2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热点新闻

硬腰杆”和“软柿子”—关于“五部门意见”的非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

2016-10-14
  公检法司安又联合发文了,这次的马甲叫《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发,标题大多使用了“五部门”的称谓。司改以来的一系列举措都在试图提升司法权威及法检地位,折腾了几年,法院,检察院(笔者认为法检一直被相提并论其实也不合适)仍一如既往地被媒体视为与国务院各部委平级的“部门”。


  看完《意见》全文,不少人的心头想必又是一头雾水。二十一个条文,除引述刑诉法原文之外,剩下的多是诸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及“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等空洞口号,而对于长期饱受诟病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顽疾没有提出哪怕一条具有操作性的意见。


  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可能是中国刑事诉讼进展最为缓慢的一项制度。从立法伊始就争论不休,各类课题、调研、座谈、征求意见搞了无数次,最终的实施细则还是预料中的难产。本次《意见》整治非法证据的“良方”是继续要求侦查机关对于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获得的证据应当及时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这就好比在竞技体育比赛中,要求服用兴奋剂的选手自行把药物排出体外再参赛,效果可想而知。


  刑诉法规定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都有排非职责,但实践中多无所作为。对此,《意见》没有进一步明确批捕、起诉中排非的程序和判断标准,而是要求驻看守所检察官要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并仅限于“重大案件”。且不说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信任驻所检察官,实践中发生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又有多少是在看守所进行?驻所检察官大多对案情不甚了解,指望他们核查又有多大可行性?


  如果说公安、检察机关基于控方立场对排非缺乏动力情有可原的话,但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方,本轮司改努力的方向明确是要加强法院的权威,《意见》的标题也叫“以审判为中心”,明智的做法是趁此东风改变法院在现实中一贯遮遮掩掩欲说还休的暧昧态度,对于非法证据在审判中坚决排除,以此倒逼侦查活动合法进行。然而《意见》仅在第十条用“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一笔带过,没有出台可操作的有效细则。


  再比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刑诉法没有规定沉默权及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情况下,基本上这是目前监督讯问过程的唯一途径。实践中,各地也是充分发挥创造力玩出了水平玩出了花样:要么调教好了嫌疑人再开始录,要么录音录像设备恰巧坏了没电了容量满了,要么有选择地移送,要么移送了不让律师看。如果要稳健改革,最起码也该把这项已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制度落实到位,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一纸空文,或者对屡屡暴露出来的各种层出不穷的玩法规定哪怕是一点点的纪律责任。


  但是《意见》仅说,“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照此规定,即便把所有案件的讯问都拍成3D高清版,可能唯一的作用也只能是参赛奥斯卡,因为,面对镜头外的棍棒,镜头前的每个嫌疑人,都是影帝。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自然是庭审,《意见》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从举证质证、出庭作证、法庭辩论、当庭裁判等方面作了规定,不可谓不重视。然,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质证意见既不会当庭被裁判是否采纳,也不会在判决书中逐条列明评判,导致质证程序实际上被形式化。同样,辩护意见在判决书里要么得用放大镜来找,要么被归纳得支离破碎甚至面目全非,而不予采纳的评判理由往往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七字真言。对此《意见》说“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以及“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言下之意,嗯,还是会让你说,至于说完以后,七字真言依然高悬。


  证人出庭实践中微乎其微,尽管刑诉法授权法院可以强制传唤证人到庭,但该条文几乎被完全搁置,鲜有法院使用,对此《意见》的态度是要“提高出庭作证率”。当然,从考0分到考1分也是提高。更为重要的是,证人不出庭很多情况下是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若真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何不明确妨害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如果当真要推进审判中心主义,以上种种问题,解决起来真就那么难?


  事实上,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主题,有关部门已出台了20多部各种意见、通知、办法、决定、规定,范围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律师权利保障、防范冤假错案、刑事诉讼制度等多个方面,但内容与本次《意见》基本上大同小异,要么是复制刑诉法,要么是务虚的观念价值宣示性条文。每一次新文件的出台,恰恰说明上一次文件没有得到落实。而三年多时间内,如此大量内容简单重复的司法文件接二连三地颁布是在告诉我们:刑诉法依然高悬在庙堂之上。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在于法律条文不仅包含行为模式,更重要的是包含以强制力保障追究的法律后果,否则便不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不得杀人”不是法律,“杀人偿命”才是,喊一万遍前者抵不上一句后者。《刑事诉讼法》施行至今在改善刑事司法制度层面之所以收效甚微,原因无非在执行中大打折扣,违法者无须承担任何不利后果,以致法律条文被架空。


  没有规定后果的法律就好比没有牙齿的老虎,更何况,它面对的还是武松。刑事司法要走出这团迷雾,惟有赖于制度设计的当权者们摒弃部门及个人私利纷争,以全社会的法律信仰与司法权威大局为重,给老虎装上牙齿。否则,“推进意见”的后面还有“进一步推进意见”,再后面还有“全面深化意见”,但星星还是那个星星,司法也还是那个司法。


   当然,如果说《意见》完全没有规定责任倒也有失偏颇。第十八条规定,对辩护人或者其他人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要追责。第十九条规定,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要追责。


  说到底所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不是看改革者的腰杆硬不硬,而是看他面对的柿子软不软。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王峰)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4层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