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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斗争遭诬陷职务侵占,马律师据理力争使检方撤诉

发布时间

2016-10-19

  【基本案情】
  王某、方某、崔某均系A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0%、40%、40%。方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王某与方某口头达成协议,若方某能先行归还所欠王某及其关系人的100万元款项,王某即可以20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给方某。2014年9月,方某以A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向其朋友李某借款200万,并汇入王某账户,并要求王某转让股权。王某以合同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2015年1月,公司股东崔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方某、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展开调查,认为王某明知方某以A公司的名义和资产担保借款200万元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下,非但不加以制止,反而利用其身份,将已在A公司名下的200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已有,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办案过程】
  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非常生气,明明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怎么会被当成刑事犯罪追究,一定是崔某为了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其强大的人脉关系从中作梗,根本就不是法律问题。故其亲属也多方活动,想通过自身的人脉关系与之抗衡。

  然而,所谓的活动并未能能阻止案件侦查活动的继续进行,得到的承诺逐一落空,获知的却是案件定性难以改变,即将移送法院审判的消息,王某亲属开始变得着急、惶恐,在举足无措的情况下,才想起应该为王某聘请律师,从法律角度也尝试努力。

  经朋友介绍,王某亲属找到了深圳著名刑事辩护团队马成律师团。马律师在认真倾听家属陈述案情经过后,对家属愤慨、着急的心情表示非常理解,但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马律师坦诚分析道,股东崔某的举报行为虽很不厚道,但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案件进展便不以其意志为转移。如果王某明知方某以公司资产作为担保借款,与之共谋并收受该笔钱款,的确有涉嫌职务侵占的风险,如果法律层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再强大的关系也无法左右案情的进展。案情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可能需要深入介入了解相关情况才能作出进一步判断。马律师的分析使王某亲属认识到法律层面正式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非常庆幸此时能遇上这样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故决定委托马律师及其助手为王某进行辩护。

  接受王某亲属委托后,马律师立即安排助手去检察院提交委托材料调阅案卷,而自己亲自去看守所会见王某。通过和王某几个小时的交谈,马律师对案件情况有了初步了解。案卷材料调阅回所后,根据马律师的统一安排,团队律师从不同侧重点对案卷材料进行阅卷研究,并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发现,马律师本案破解控方用以证明李某荣主观方面系为“明知”的证据链条至关重要。如果王某对于方某的借款行为并非明知,不但能使其因缺乏主观故意的认识因素要件而得以出罪,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也能够避免王某成为方某可能涉及的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而在本案的书证材料中,既无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借款合同上亦没有王某签字,用以证明王某明知的证据,仅有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方某的言辞证据,其称其于2014年8月的一天在某咖啡厅对王某提及此事,此“孤证”真实性存疑,难以证明案件事实,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对之加以补强证明。因此马律师决定以此为重点,突破控方的证据体系。

  马律师还敏锐地察觉到,关于涉案的200万钱款由方某给付给王某时,是认定为公司财产还是方某的个人财产,也将影响本案的定性,必须对此展开充分论证。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方某以公司名义并用公司资产抵押向李某借款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当然地归属于公司。对此,马律师分析道,方某以公司资产抵押借款的行为,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由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通过,虽然其称是为了破解公司僵局,但实际并非与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有关,而是将他人股份购买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该笔借款认定为公司债务,则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王某、崔某也必须承担相应份额的还款义务,显然是违背二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的。因此,借款合同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签署,但不能代表公司的整体意志,该笔借款应认定为方某的个人财产。据此,职务侵占罪的保护对象是公司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所以王某的行为因欠缺犯罪的对象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此外,王某虽然收受了方某的200万而未转让股权,但该受领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并无刑事违法性,且王某未转让的原因在于二人达成的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方某先行归还王某及其关系人的100万元款项的条件并未成就,故王某有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而非“非法侵占”。

  有了上述的基本思路后,马律师一方面指导、安排团队律师展开细致的工作,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提出质证、辩护意见;另一方面适时地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在庭审过程中,马律师系统地发表了上述辩护意见,与控方在王某是否知情、钱款的定性等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由于马律师预判准确,准备充分,控方在马律师的质证和发表辩护意见时,有好几次都无法回应。

  【办案结果】
  最终,在法院的建议下,检察院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王某重新获得了自由。走出法院后,王某百感交集,对马律师表示了由衷感谢,要不是马律师专业尽责,虽然自己是被陷害,却还真的无法挣脱这编织的牢笼。马律师说,刑事程序的启动不应是权力斗争、力量角逐的结果,为其辩护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其权利,更是为了心中所怀揣的对刑法的那份敬仰,力争使刑法不至沦为当权者以权谋私的“私家利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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