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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受贿钱款的性质

发布时间

2016-10-28

  近日深圳市某检察院承办了一起受贿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主张其与行贿人张某之间虽有经济往来,但该笔钱款系其向行贿人所借,并向办案机关出具了其与张某之间的借条,但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名借实贿,依法向法院对朱某某提起公诉。

  深圳马成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律师就该案如何判断朱某某的行为接受了记者采访,以下为采访实录(有删减):

  记:律师您好,首先想请问您,我们法律对受贿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我们国家对受贿罪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就规定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构成了受贿罪。除此之外,在日常经济往来中,经常会有收回扣的情况,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回扣后归个人所有,也是构成受贿罪的。而另外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叫做“斡旋受贿”,就是这个国家工作人员,他没有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因为自己的职务、地位,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种情况也是受贿。

  记:那么我想请教,法律对于受贿的处罚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这个要根据金额不同有所区分,如果金额较少,那么可能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金额特别巨大,则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最严重的情况,甚至可能判处死刑。

  记:我们回到刚刚这则新闻,律师您看,朱某某辩解该笔款项是借款并非贿赂款,这种说法能成立吗?

  律:具体是否能够成立,需要看证据,综合种种情况来具体判断,究竟是受贿款还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针对朱某某这种情况有作出规定。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其一,有无书面的借款手续。正常情况下,像本案这样涉及上百万的资金,除非是近亲属之间的借款,一般都是会有借条存在的。极少数情况下会存在上百万资金借款仍以头口形式约定。

  其二,有无正当的、合理的借款事由,以及资金去向是否属实。本案中涉案金额上百万,如此大量的资金量如系借款,则势必不会是生活拮据这样的原因,而应是买房、经商或其他特定的借款事由。如果朱某某不能举证说明其借款事由,或经查证该笔资金并未用于此,则很有可能朱某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权钱交易。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该笔钱款一开始确系借款,但在过程中,张某为以后利用朱某某获得不确定利益,而朱某某也觉得自己以后能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理所应当不用再还,该种情况依然构成受贿。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受贿,还需看下面这点。

  其三,借款人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或归还的能力。判断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判断,一方面是款项的大小,另一方面是借款的期限约定。假设朱某某出具的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或者虽有还款期限,但并未实际还款且无任何正当理由,而张某也从未主张自己的“债权”的话,该笔款项也很有可能并非借款。

  其四,借款人与出借人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关系。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是明知对方有求于己而收受“借款”,所以判断是否有职务上的往来、朱某某能否利用职务、地位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至关重要。如果朱某某与张某之间并无,也不可能有任何利用朱某某职务行为的可能性,那么这笔款项是受贿款的可能性则较小。

  最后一点,看双方除了该笔钱款以外,是否存在其他日常经济往来。如果朱某某与张某在日常交往中,有多笔经济往来,存在多次互相借款、转账的行为,那么这笔钱款很有可能只是多笔借款中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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