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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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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公平正义应当落实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体现到每一个司法行为之中。本文将对我国司法改革进程进行梳理,并对有效辩护进行介绍,同时对其它国家及地区的司法改革概况进行梳理,最后一部分是动态司法改革过程中的有效辩护。

  我国司法改革的轨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深改小组”)目前已召开29次全体会议,其中23次涉及司法改革议题,共通过38个与司法改革相关的文件。

  2002年,十六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次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个独立问题进行论述,明确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
  2003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
  2007年,党的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大决策。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提出司法改革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2014年2月28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2014年6月6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央决定这4项改革在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2014年12月2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七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2014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务处置工作的意见》,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2015年1月30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政策取向、责任分工、时间进度、成果要求等。
  2015年2月27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制约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015年4月4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2015年5月5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2015年8月8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15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5年10月13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2015年12月9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请示》。
  2016年2月24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落实情况汇报。
  2016年4月19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
  2016年6月27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各地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情况和工作建议综合报告》、《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6年7月22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

  自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我国自上而下全面进入司法改革。2004年,中央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第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2008年,我国启动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第三轮司法改革。

  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经1979年、1996年、2012年三次修改,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提前到侦查阶段,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辩护职责,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当下的有效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有效辩护
  得到律师的辩护并不当然等于得到有效的辩护。中国当下刑事辩护现状:控辩对抗失衡,简单履行庭审程序,委托辩护质量不高,指定辩护流于形式。

  (二)什么是有效辩护
  目前对有效辩护并没有一个明确定义。辩护权是一个包含多种权能的复合权利,是被追诉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一位西方著名学者所言:“当我们不能对一个事物进行定义的时候,完全可以尝试从反面对其进行定义”。在美国,有效辩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因为并不能排除无效辩护外的辩护都为有效辩护,故从反面角度对“无效辩护”进行了高标准的界定。从实务角度来看,对我国刑事辩护领域引入有效辩护理念具有参考价值。在美国,通过判例法形式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无效辩护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无效辩护”解释为“通常因为利益冲突等原因,律师未能尽力帮助被告人的辩护”。无效辩护制度是美国刑事辩护中的一种诉讼制度,对律师不尽职、不尽责并造成一定消极后果的辩护活动,上级法院可以将其宣告为“无效辩护”,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

  有效辩护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即不等同于有效果的辩护,也不等同于尽职尽责的辩护,应从多角度看待有效辩护。从结果来看,律师为被告人取得最有利的法律结果;从过程来看,尽职尽责的专业服务,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尽到辩护人的职责;从战略来看,采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策略。

  (三)如何做到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的实质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有效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为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为恰当的职业判断;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律师应当尽早会见委托人,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在重要决策问题上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律师应当展开充分的调查,收集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且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自己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就工作内容而言,辩护律师应该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辩护。有效的辩护,需要律师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需要律师熟练掌握辩护技能和技巧,具有精湛的执业能力;同时,有效辩护依赖于国家刑事诉讼制度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缺乏现代辩护律师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永远不可能驶入现代法治的轨道。审慎考量中国法变革的历史进程与现实情况,走向法治的中国刑事辩护制度赖以生存的刑事诉讼模式,应当是一种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势并蓄的、以公正为基本法律理念兼存高效的中国化模式。

  在我国,有效辩护目前缺少相应的机制或参考标准,确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并建立一套旨在规范律师辩护的质量控制体系,这是中国未来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但有效辩护所蕴含的理念确保被告人获得高质量的法律帮助的原则,在中国未来刑事司法改革中是一项重要的目标。有效辩护,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方向,建立一套规范律师辩护的质量控制体系,有利于刑事辩护质量的提高。走出流于形式的刑事辩护,迎接充满希望、信义、信任、人权的阳光,回应正义的需求,为每一个被控犯罪的人提供其所需要的合格的、独立的辩护”。有效辩护,根本在于周密的法律体系安排和细腻的诉讼规则的设计及其严格的程序执行来保障。有效辩护,不仅取决于律师在辩护中的尽职尽责,同样也取决于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两者相辅相成。

  其它国家及地区的司法改革概况1689年,英国颁布《人权法案》,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人权立法;1789年,法国颁布《人权宣言》;1889年,日本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次将西方的人权概念翻译到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陆续开启司法改革活动。美国民事司法改革始于1990年,俄罗斯于1991年至2005年间进行司法改革,德国于1998年开始民事司法改革,日本从2001年开始司法改革,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开始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国台湾地区于1994年开始司法改革活动,拉丁美洲地区于1990年陆续开始相应的司法改革活动。

  在英国由于冤假错案,英国议会成立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针对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研讨、提出改革方案,并经英国议会上下两院批准成为英国的法案。《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于2002年在英国正式生效并执行,该报告是英国在2002年至2006年间进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依据。这次改革主要在刑事诉讼程序、刑罚制度、刑事司法机关的互动、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公民的参与。2006年英国政府宣布刑事司法改革结束。

  在法国法国国会成立刑事司法与人权委员会,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法国议会通过了司法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并修改了系列法律,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重罪案件上诉程序中设置陪审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案件,由重罪法庭审理,9个陪审员和3个法官共12人组成陪审团。

  在美国法学学者、美国国会、法官、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其它一些政治团体及社团从不同方面对美国司法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美国辩护制度发展史上,获得律师辩护权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主要表现在诉讼阶段的提前和案件适用范围的扩大。

  在亚洲国家与地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日本的司法改革。日本先后经历过三次司法改革。第一次司法改革是在二战后由美国干预而进行的司法改革;第二次司法改革始于1962年,主要解决诉讼周期长、裁判官人员不足的问题;第三次司法改革始于1999年。日本在二战后建立的官僚精英司法模式出现了诉讼拖延、冤案错案、司法资源不足等问题,日本于1996年6月成立了“司法改革审议会”,作为日本内阁下面的常设机构,该审议会成员广泛吸收社会成员参与,如商人、教师、工人、家庭主妇等。经过两年的审议,于2001年6月发表了《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改革—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日本国会于2001年11月通过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内阁于2002年3月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并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下设相应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制度审议。从2001年6月到2004年11月,“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先后起草了一系列相关司法制度改革法案,日本国会先后通过了“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法案”、“裁判迅速化法案”、“裁判员法案”、“综合支援法案”、“犯罪被害人法案”等法律案。此次改革经历了从提出倡议、归纳出系统化改革意见,到制定法案、形成制度的一系列过程,从而使此次改革取得了具体的成果。

  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主要依据《意见书》,在“司法制度、司法队伍、国民参与”三个方面进行司法改革。日本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立足于刑事审判的充实与高效化,涉及的“侦查与公开审判程序”和“犯罪人及被害人改造问题”也体现着对人权的基本保障。

  在中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分为两条线索,即官方组织专门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和民间成立的民间司法改革委员会。民间司法改革委员会大部分成员是律师,同时企业也参与其中。民间司法改革委员会定期出版关于司法改革的刊物,召开会议、论坛,媒体宣传报道,对官方的司法改革委员会产生影响。

  由于每个国家及地区自身情况不同,启动司法改革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但当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争议与问题时,都希望通过改革、修正、调整等不同方式来缓解和解决社会问题与压力,司法改革便是其中的一种合理运作方式。

  中国司法改革中的有效辩护我国的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让司法回归本性,让法律获得尊严。“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整个刑事诉讼发展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展的历史,切实保障辩护权是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中国司法改革的进步,自始需要律师的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更是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我国在20多年司法改革过程中进行着全方位改革,其中包括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我国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2015年,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二次和第十六次会议分别通过《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中央深改小组第二十五次和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上述涉及的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刑事辩护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其中,有效辩护是实现司法改革及人权保障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有效辩护并非仅停留在理念和原则中,而是具体呈现在每个刑事案件中,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环节,律师通过会见、接触当事人、与公检法多个部门沟通协商、有效阅卷、调取证据、辩护,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专业服务,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学习借鉴、不断创新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已转化为执政当局的政治决策,传统法制资源和国外有益经验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可贵借鉴,改革成果经立法形式通过,形成法律文件使得司法改革更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对体制内的改革,整体涉及到体制内与体制外。律师队伍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部分,在司法改革中作为积极的参与者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直接推动作用,律师的有效辩护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和正义。

    (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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