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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证据”问题分析---兼析间接证据的证明机理

发布时间

2016-12-27

  近日,聂树斌案终以一纸迟到的无罪判决落下帷幕,舆论关注继而转向对当年相关人员的追责。坊间一直传闻当年正是因为张某在位阻止聂案翻案。如今随着聂案的改判和张某的倒台,舆论继续发酵,深圳刑事律师注意到,网上甚至有人曝料称张某与当年的清华朱令案也有关联。朱令案扑朔迷离,二十余年仍未破案,很多人认为已经有足够的证据指向朱令的室友孙某,质疑警方为何一直没有采取行动。

  深圳刑事律师通过公开的新闻报道,整理出该案的主要“证据材料”(非该案实际诉讼证据),就该案存在的“证据”问题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并对刑事案件的间接证据证明机理作一简要的说明。

  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是指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只要这两个事实得以证明案件即为告破。那么,在该案中这两方面的事实是否足以证明呢?

  一、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即是不是他人故意投毒?
  该部分事实的主要“证据”事实有:1.朱令神智清醒时,曾向协和医院神经内科主任李舜伟否认其在实验室接触铊的传言。1995年3月,清华大学出示了学生接触化学药品的清单,肯定朱令无铊盐接触史。此事被记入了病历。2.医院检验结果表明,朱令两次铊盐中毒,第二次中毒是致死的大剂量。

  一般中毒事件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种:故意服毒、无意误服、他人投毒。首先,可以排除的是故意服毒自杀的可能,因为朱令性格外向开朗,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朱令有自杀的意图,而且她本人也亲自否认接触过铊,学校也证明其没有铊盐接触史,如果要自杀,根本不可能选择服铊盐自杀。其次,她本人不可能正常接触到铊盐也就同时排除了自己无意误服的可能性。排除掉所有不可能,剩下唯一可能就是他人下毒故意杀人。而检验结果表明她是两次中毒,第二次的剂量足以致死,这也进一步增加了他杀的可能性。

  以上“证据”相对于这一案件事实而言也是间接证据,但是运用这两项“证据”事实进行逻辑推理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了朱令“自杀”和“误服”的可能性,达到了“结论唯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本案中“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一事实在现有的证据基础上能够得到证实。因此,公安机关根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案标准,于1995年5月份正式立案。

  二、是不是孙某投毒?即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该部分事实的主要“证据”事实有:1.孙某是朱令室友兼乐队队友,传言二人有不和;2.因课题需要接触了铊盐。清华校方称“孙某是校内唯一有机会接触到铊的学生”;3.检验结果表明,朱令先后2次铊中毒,第二次中毒前其活动范围基本在宿舍;4.报案后没几天,朱令过往的宿舍就发生了一起离奇的盗窃案,唯一丢失的就是朱令曾经用过的一些洗漱用品;5.2006年1月12日,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当年指导孙某本科论文的童爱军教授承认,当年自己和孙某因为课题需要都接触了铊盐,但童爱军教授强调:“仅仅说只有我和孙某能接触到铊盐是不对的,当年我只是一名讲师,参与的是一个大的课题组,有其他教授和同学参加这个课题组,而且这个课题组也不止我们清华一家单位”;6.朱令同班同学李现平在采访中提到“高校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并不严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时松、有时紧,那时做实验时,本系的学生、外系的学生想进实验室去基本上都能进去。”

  站在指控犯罪角度上,“证据1”证明孙某有作案动机;“证据2”和“证据3”证明了凶手的作案地点在宿舍内以及孙某有作案的便利条件;“证据4”证明案后有人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可以看出以上“证据”事实没有单独一项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直接证明孙某对朱令投毒的事实,而这恰恰是本案的主要事实。也就是说以上证据全部为不能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

  首先,与直接证据一样,间接证据本身也必须是查证属实的,满足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而此案中“证据1”的真实性有待查证;而“证据2”存在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清华的实验室对化学药品的管理不严格,并不能确定孙某是唯一可以接触到铊的学生。该“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缺陷。

  其次,每一间接证据最多只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一个环节或一个片段。将所有这些环节片段相互联系,经过逻辑推理,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成立。然而,在本案中把以上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片段联结起来,只能推断出孙有作案动机与条件,最多得出孙某有嫌疑,但是远不能确定投毒是孙某所为。因为在1995年2月20日至3月3日间,能够接触到朱令的饮食起居,熟知朱令活动规律、生活习惯,可接触到铊盐,懂得铊盐毒性、毒理,能不使朱令察觉投毒的人是不是只有孙某一人并不能确定;后来宿舍发生的盗窃事件也没有查清是何人所为。也就是说以上“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事实锁链和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明体系,也就无法得出孙对朱实施了投毒行为的唯一结论,难以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三、间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机理
  该案现在公开的所有“证据”事实均为间接证据,那么,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依靠间接证据可否定案?间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是如何发挥证明作用的?

  直接证据之所以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于,直接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要么与案件主要事实形成完全重合,要么能够否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成立。与直接证据不同,间接证据本身却没有如此丰富的事实信息,它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仅能完成对案件主要事实的一个环节或片段的证明,而不能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成立与否。在案件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司法人员仅仅依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需要运用“推断性司法证明方式”:一是对单个间接证据真实性的验证,也就是各个间接证据要查证属实;二是根据所有间接证据推导出唯一的结论。在审查真实性的基础上,要完成整个司法证明过程,间接证据在数量上要足够丰富,此外还必须根据各个间接证据所提供的事实信息,来进行逻辑推理,“使得各个间接证据所提供的事实信息能够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事实锁链或证据体系”。

  证据法理论上对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要求反应到立法中就是《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运用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回到朱令案,由于缺乏直接证据,只能依据间接证据来认定事实。关于该案中的“间接证据”,一方面其真实性难以查证,另一方面数量较少,案件主要事实的许多环节缺失,没有相应的证据事实能够补充,根据仅有的这些事实片断进行逻辑推理的链条是断裂的,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因此,虽然在外界看来孙某具有作案的动机、条件、和事后的一些不当行为,有一定的嫌疑。但是,距离“结论唯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相差甚远。因此,目前而言,证明孙某是投毒凶手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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