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2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热点新闻

部分嫌疑人不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师委托关系探析

发布时间

2017-01-18

  问题:
  众所周知,虽然在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中,多名被告可以委托同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同案犯之间并不能委托同一律师担任辩护人已成为共识。但是,如果在一刑事案件中,某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取不予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不起诉决定后,其委托的辩护律师能否转而担任该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呢?

  解析:
  深圳辩护律师认为,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律师存在上述五种情况均属于违规执业。那么代理共同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违规执业呢?笔者认为,《律师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要想在实践中具体判断,特别是针对“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一种情形,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在司法部2010年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就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在该办法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而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中,也存在如下相似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从这些法律规定也可以看出,判断在一刑事案件中,某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取不予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不起诉决定后,其辩护律师能否担任该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关键点有二:

  第一,在侦查阶段获取不予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起诉之被告人是否是同案被告人?第二,在侦查阶段获取不予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起诉之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关联?

  关于第一个疑问,笔者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时,即确定了两犯罪嫌疑人的同案关系,在此期间,承办人民检察院虽对本案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予批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但其与另一犯罪嫌疑人的同案关系并不当然因为不予批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而破裂。甚至可以说,即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在办案机关出具撤案决定书之前,同案关系都尚未破裂。那么,在此同案关系尚未破裂之前,已获取不批捕、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是不能担任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

  关于第二个疑问,笔者认为,其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虽然同样是不予批捕决定或不予起诉决定,但其决定类型存在本质的差异。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犯罪事实行为的,例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已过诉讼时效、特赦、犯罪嫌疑人死亡、告诉才处理案件中未告诉的等情形。换言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上述情况的不起诉,那么即使获取了不起诉决定,客观上其也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由于两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律师必然不能先后担任二人的辩护人。

  另一类是无犯罪事实的,即《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确无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在该种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倘若他在获取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办案机关又为其办理了撤案决定书,其辩护律师是否又能担任原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呢?对此又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获取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证明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其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并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关联,且由于其案件已被撤销,因此其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也不处于同案状态。因此,律师能够担任原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犯罪嫌疑人获取了不予批捕或不起诉决定,但这并未实质上改变其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同案关系,也并未使他们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消失,因此律师不能担任原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笔者看来,利益冲突的状态并未因为身份的转化或是否实际存在犯罪行为而改变,而这种利益冲突所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首先,可能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免从其处了解到本案的侦查情况、案件事实,甚至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一旦公开,极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且根据规定,律师绝对不得泄露、传播或公开任何涉及侦查秘密的事项。但如果律师先后接受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则很难避免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利益输送。而这种利益输送一旦产生,则很难避免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退一步而言,即使律师严格保守了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秘密,也有违反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嫌疑。

  其次,这种先后代理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极有可能干扰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面承担着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的责任;而另一方面,还承担着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查明事实真相的责任。显然,律师在先后担任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后,难免对辩护方案作出调整,亦难免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被污染,而被污染后的证据进而使得裁判的准确性受到影响,使得裁判的结果存在不公正的可能,进而可能影响对实体的公正审判。

  因此,笔者认为依照现行法及立法目的的考虑,即使犯罪嫌疑人获取了不予批捕或不起诉决定,律师也不能担任原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本文系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