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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办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7-06-02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6年5月间,张希希、欧彩云、欧阳杰(均为化名)三人通过微信群“微笑影”贩卖淫秽电影及视频,同时贩卖诸多百度云盘账号,账号内均存有数量庞大的淫秽视频。2016年6月初,张希希等三人相继在河北省衡水市落网,经衡水市公安委托司法鉴定,涉案的百度云盘账号内存在754部淫秽视频。


  二、严峻指控
2017年1月13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希希等三人犯有“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档次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面对检察院如此严峻的刑事指控,对于欧阳杰及其家属来说,犹如睛天霹雳般无法承受。


  三、临危受托辩护
  委托之前,欧阳杰之家属已聘请衡水市当地律师进行辩护,但基于该案量刑之严峻性,其家属经慎重考虑决定再聘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文兵律师担任主辩护人,此时离法院开庭(2017年2月17日)只有3天时间。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长途奔赴河北省衡水市,与当地律师协同作战,迅速会见被告人,并联系法院阅卷,随之投入紧张的案卷研究之中,经过两天通宵达旦的案情分析,及对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已决案例及学术理论的综合研究,最终形成如下辩护思路:
  1、提炼出被告人欧阳杰的违法行为的骨架,使事实变得简明扼要;
  2、呈现出案件事实中百度云盘账号与法律规定的淫秽视频文件的差异性;
  3、解析云盘闪存技术的新颖性与关于淫秽物品的两个司法解释出台的时代背景;
  4、指明贩卖云盘账号并不能推断贩卖视频文件的数量,以及展该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对比;
  5、不同时段出现且从未交流过的张希希与欧阳杰,显然不能构成共犯。

综上,最终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清,法律依据牵强附会,欧阳杰的行为尚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果然在2017年2月17日的庭审中,经过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及对三被告人的发问,并结合庭后代理词的详细论证,检察院的刑事指控变得漏洞百出,证据前后矛盾,于理于法都难以自圆其说。


  四、法院改变罪名从轻判决
衡水市桃城区主审法官最终虽未判被告人无罪,但已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变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从轻判处欧阳杰1年有期徒刑。与检察院10年以上的刑事指控相对照,本次辩护达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被告人在接到本案判决书后即将于2017年6月8日出狱,重获自由!被告人家属也多次表示感激不尽。


  附件: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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