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我院指定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大鹏新区国家税务局原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朱欣青(副处级)受贿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朱欣青利用先后担任原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坪山分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综合管理科科长、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科长以及大鹏新区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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