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柳钢集团原董事长梁景理等人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梁景理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景理利用担任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其儿媳宋某与商人李某在
香港成立某集团有限公司,审批通过该公司和柳钢集团的焦煤进口合作,由该公司从美国订购焦煤转售给柳钢集团,并同意为该公司出具可转让信用证及免收合作保证金,2012年至2013年间,该公司共完成13船转售焦煤业务,获取价差利润1085万余美元,按照事先约定梁景理通过宋某可获得其中一半利润542万余美元。李某还承诺在其一半利润中给予15%的好处费给梁景理,经核算该部分钱款为56万余美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为弥补违规持股的35名柳钢集团干部职工的分红损失,梁景理在审核柳钢集团各部门提交的工程奖励、年薪发放名单表时,指使朱传宾、林春英通过虚增奖励或年薪的方式,从柳钢集团套取公款共计563.5万元,并分发给包括朱传宾、林春英在内的35名人员。其中,朱传宾得款14.5万元,林春英得款21万元。
2009年8月,梁景理通过朱传宾擅自使用柳钢集团职工持股会资金,致使持股会到期无法缴纳税费,为此,2010年4月,梁景理未经领导班子同意,指使朱传宾等人从柳钢集团下属集体企业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挪用公款2000万元,以李朴成借款为名转入李朴成账户后用以缴纳税费。
2010年5月,在梁景理的指使下,朱传宾、林春英、胡兵、李广、段磊将职工持股会及所投资成立的关联公司未到保管期限的会计资料予以销毁,含会计凭证共27本、会计账簿40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景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景理伙同被告人朱传宾、林春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增资金等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梁景理指使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梁景理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近亲属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梁景理伙同朱传宾、林春英、胡兵、李广、段磊等被告人为逃避审计调查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鉴于梁景理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对梁景理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对梁景理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从轻处罚。故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景理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5万元。
同案审理的被告人朱传宾、林春英、胡兵、李广、段磊、李朴成、被告单位柳钢集团资产财务部也分别被以贪污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判处相应刑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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