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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一初中生因一句玩笑话把同学刺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获刑

发布时间

2014-03-16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明与被害人小强同为确山县某初级中学的学生,二人因开玩笑产生矛盾。2011年3月30日上午 ,小明在学校园男厕所内与小强相遇,俩人先是发生争吵,后来小强用双手朝小明胸口推了一下,小明用弹簧刀将小强左大腿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小强的损伤构成重伤。事情发生后,小明的父亲与小强的父亲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小强家45000元。小强家收到上述款项后,表示不再追究小明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小明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小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明作案时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其法定代理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小明从轻处罚。小明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管制,小明的父母原在外打工,对小明疏于管教,小明不学法,遇事冲动,自制能力差,以致于走上犯罪道路。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依法对小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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