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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发布时间

2014-03-28
一、案情简介

20127月至201212月,被告人郑某为提取石材样品,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租用两台挖机在香格里拉县金江镇仕达村山上修路,非法占用林地32.97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被指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郑铁于2013422日到香格里拉县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

二、辩护意见:

辩护人吴培三提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理由如下:1、郑某在香格里拉县金江镇仕达村拉日落沟桥边至岩子关门路段上加宽了一米,该路段不是耕地也不是林地;2、从岩子关门至终点的部分只有林地2802.6平方米,即4.2亩,故郑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未达到5亩的立案标准;3、从侦查机关制作的占用林地图上看,34910四个点及5678四个点围成的两个梯形所形成的面积共31.56亩,被告人未占用该林地,也未改变该林地用途,该林地虽有毁坏但并未受到大量毁坏。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故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一审判决: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http://www.ynrzlss.com/ 

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郑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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