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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失火入班房

发布时间

2015-10-30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在汝城县三江口瑶族镇设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失火一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

  2013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儿媳等人一起到三江口镇红光村“杉树垅”山场旁自家责任田里挖坑准备植树。为便于种植,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且未做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形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责任田的茅草点燃而引发山林火灾,后在三江口镇政府干部及红光村村民的奋力扑救下,山火于当日23时许被全部扑灭。在救火现场,被告人刘某某如实向本村干部反映了其失火的事实。经技术鉴定:“杉树垅”山场过火总面积为26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4亩,灌木林地面积114亩,疏林地面积53亩),总蓄积为193立方米(其中杉木187立方米,松木6立方米)。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森林法规,在森林防火特防期内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年纪较大,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其家人主动在失火山场补种了的林木,得到了受害单位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及人民陪审员针对在防火期内,对来旁听的人员进行了森林防火宣传,告诫人们,严防野外用火,改变用火陋习,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既要追究法律责任,又要赔偿经济损失。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野外用火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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