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 互利共赢
为节约法院的办案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讼累,实现互利共赢,镇雄县人民法院加强庭前调解工作。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五德中心人民法庭庭前调解结案一起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被告镇雄县桶山煤矿支付原告尹某保险赔偿款十五万元。
原告尹某系镇雄县桶山煤矿矿工,2012年5月11日在矿井采煤受伤。尹某受伤后,依法提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桶山煤矿不服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尹某作出的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尹某未配合重新鉴定。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尹某的仲裁申请,尹某某向本院诉求解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及时联系当事人,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以诚实善良的心正确对待工伤事故。经法庭努力,双方当事人终达成调解协议:桶山煤矿放弃重新鉴定的请求,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愉快的走出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