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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窝藏案

发布时间

2016-05-26
   一、案情简介2009年8月5日晚23时许,徐某等人将被害人黄某等人打伤。事后,被告人汪某、陈某得知徐某等人参与打架,且被害人伤势严重的情况下,送简某去就医,之后用车送徐某、简某帮助其逃离。陈某委托汪宝琳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通过会见陈某并查阅案件材料,认真了解、分析案件的相关情况后,依法为陈某做了辩护。最终,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二、律师观点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对被告人陈某构成窝藏罪无异议。第二,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以前未曾受过任何处罚,此次犯罪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识,出于老乡朋友考虑,好心办了坏事,但可以看出被告人的心地善良、热心肠的一面。第三,被告人归案后,积极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综上,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缓刑。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司法机关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汪某明知徐某、简某将他人打伤且后果严重的情况下人积极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陈某辩护人汪宝琳提出陈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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