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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定性有误,改判却要加刑——本案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5-11-02
 2002年11月1日夜,胡某、姚某、田某等5人预谋后,携带卡钳、钢锯等作案工具,乘田某的三轮车到邻县某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250米(价值11462.50元),低价变卖后赃款挥霍。一审法院认为,5被告人结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5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田某不服,以自己系从犯、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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