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院士为“虫”维权案尘埃落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作品应当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具有“独创性”的人类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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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科院院士郑守仪诉刘俊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近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维持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郑守仪对有孔虫模型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八旬院士维权
法院审理查明,年届八旬的郑守仪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一直从事有孔虫研究。为了让公众了解有孔虫这一古老生物的科学和美学价值,郑守仪院士雕琢了200多个有孔虫模型。2008年6月,郑守仪发现山东省烟台市滨海中路新落成的11个雕塑中有10个有孔虫雕塑,与青岛科技大学刘俊谦之前从自己那儿借走的10个有孔虫模型极为相似。同时,这些雕塑几乎都采取了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嫁接组合的方法,歪曲了有孔虫的天然形态。
经调查得知,这10座有孔虫雕塑系刘俊谦与莱州市万利达石业公司合作制造,由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购买放置于烟台市滨海中路。郑守仪遂将刘俊谦等3被告诉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雕塑构成侵权
青岛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有孔虫模型系原告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郑守仪智力劳动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孔虫模型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享有,原告郑守仪享有署名权。经过比对,10座有孔虫雕塑中有9座与原告的有孔虫模型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法院认定被告刘俊谦未经原告许可、根据原告作品设计的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对其相关有孔虫模型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据此,青岛市中院判令刘俊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被告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向原告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俊谦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告的有孔虫模型属模型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被告根据艺术表现的需要,在有孔虫模型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创作成分,但这种加工没有脱离有孔虫模型的“基本构成”,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来,构成对模型作品的演绎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规定,被告刘俊谦未经原告许可,借助有孔虫模型制作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独创性是关键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作品应当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具有“独创性”的人类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郑守仪在对有孔虫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为了让社会公众能够欣赏到有孔虫的美,也为了普及有孔虫的科学知识,在花费大量时间对有孔虫进行观察、分析的基础上制成了有孔虫放大模型。因此,有孔虫模型由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郑守仪智力劳动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般原则是,如果被指控侵权的“作品”与他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之前接触过原告的作品,而被告又没有提出合理的抗辩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构成侵权。将有孔虫雕塑与原告的有孔虫模型进行比对可以发现,10件有孔虫雕塑中的9件与有孔虫模型的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均构成相似,但在有孔虫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
由于被告刘俊谦在其设计有孔虫雕塑前接触过原告的涉案模型作品,因此有孔虫雕塑究竟是依据原告作品完成还是由被告独立创作,成为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办案法官表示,由于有孔虫是一种非常微小的单细胞动物,并不像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生物如牛、羊、鱼、虾等为人们所熟知。以被告刘俊谦对有孔虫的了解程度,并不能仅仅依据有孔虫的平面图片就能推测有孔虫的形态从而设计出被控雕塑。因此,被告刘俊谦的抗辩不能成立,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链接
黄惇系南京艺术学院美术系教授,中国著名书法篆刻艺术家。江苏昆山兴亚置业公司苏州分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商。2002年3月,兴亚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市金达利房产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金达利公司总代理销售兴亚苏州分公司的“寒舍”房产项目。金达利公司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多次未经许可使用黄惇书写的“寒舍”二字及黄惇的名章、闲章,在媒体、“寒舍”楼盘的楼书、广告宣传页、大型户外广告牌、金达利公司职员名片、网站网页等领域刊登广告。2004年6月,黄惇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兴亚苏州分公司、金达利公司立即停止将黄惇书写的“寒舍”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在媒体、金达利公司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说“法”
应加大对原创者权益的保护
版权是原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凝聚着创作者的研究成果和多年的心血,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本质内涵也在于保护其创作性。近年来,各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不少创作者的作品屡遭侵权,尽管这其中有创作者对自我作品保护意识的欠缺,但侵权者肆无忌惮的行径也需得到重视。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惟有保护了创作权益,创作者才能更积极而专注地投入创作,从而提升文化产业的原创力和竞争力。因此,要加大对原创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依法惩处侵权行为,如此,才能积极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