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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在押犯伪造立功 徇私枉法罪应当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

2016-07-16
[案情介绍]  据通报,被告人朱某系惠州市惠东县看守所民警,2012年12月份,其在担任惠东县看守所深挖扩线组组长期间,在明知在押被告人霍某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接受其同事吴某(另案处理)及霍某亲属殷某(另案处理)的请吃和委托,答应帮助霍某检举立功。  朱某伙同谭某(已逮捕)通过伪造书证等证据的手段为霍某制作了虚假的立功证明材料,后被发现造假。那么徇私枉法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案情分析/评析]  徇私枉法罪应当如何处罚?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伪造材料被及时发现,未造成错误裁判,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案中的徇私枉法罪应当如何处罚?法院会作何判决呢?法院审理判决本案民警接受请托虚构立功事实以图帮人减轻刑罚的徇私枉法案,被告人获刑一年两个月。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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