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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涉嫌受贿罪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时间

2016-07-11
【案情简介】

被告人某某(化名)因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及挪用公款罪,被云浮市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院对冯某某作出如下指控:

1、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利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贿款,金额约70万元;

2、担任总经理期间,组织公司领导会议讨论,私分国有财产约20万元分给单位员工;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冯某某家属聘请了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韩伟华律师(律所主任)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本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研究案情,以专业的法律意见安抚其家人情绪,并即时申请会见被关押嫌疑人。经过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冯某某后,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办案机关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辩护律师经过深入研究案情,综合评估后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冯某某不构成受贿罪;因此,辩护律师在复杂的证据和证人口供方面寻找突破口,争取受贿罪无罪处理。

另对于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也存在事实不清,法律界定模糊之处。

最后,辩护律师对三个罪名均作了无罪辩护,受贿罪为辩护重中之重。

 

【裁判结果】

经本所辩护律师依法力争,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不予认定受贿罪,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冯某某缓刑。

对此结果,冯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均感到满意,并衷心感谢科业律师所!

本所韩伟华律师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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