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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话成为网络谣言后的“因言获罚”

发布时间

2017-02-06
9月1日下午,南宁市民汤某在与人聊天过程中,杜撰了“永和大桥坍塌,有三辆公交车掉到河里”的谣言。在有人将这一信息传至QQ群求证后,这条谣言开始在网络上“以讹传讹”,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目前,谣言制造者汤某和网络传播者张某“因言获罚”,因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按说汤某的话最初只是一句玩笑之言,然而最终却成为了网络谣言。一些网友在感慨信息网络传播巨大能量的同时,更是对开玩笑随口说说和在网络上发帖子这些“言”是否应该受罚展开了热议。据相关部门透露,谣言制造者汤某说这句话的初衷只是为了开玩笑取乐,某网站“南宁生活”的“版主”张某将玩笑“演绎”后发到6个QQ群上的想法是为了赚取网站人气。按照汤某、张某的本意,有些人提出他们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就不该因此而被行政处罚。其实,“故意”的生活意义与法律意义在内涵上并不完全相同。从法律上讲,就一般人的认识来说,编造或者传播大桥坍塌了这样内容的信息,其“涟漪效应”不言自明。汤某和张某即便真是对造成社会恐慌始料未及,在法律上也并不等于可以排除他们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退一步讲,两人对扰乱社会秩序至少属于间接故意。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可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两人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处罚也并不“冤”。同时,也有网友认为: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是虚拟的、不确定的,张某只是发了一些帖子,纯属一家之言,他在网络上的这种行为不必过于认真看待。其实不然,与现实社会中口口传播的谣言相比,网络传播在时间上更迅速、范围上更广泛、影响上更严重,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由此,网络上的语言和行为并不能超然于现实的法律规定,同样要受到约束。如果在网络上散播超出法律规定的语言,在现实中仍然要被追究责任。其实谣言在社会上传播的例子还不少,今年以来我们能够列举的就有:4月江苏有地震世博取消网络谣言、8月福建漳州大地震网络谣言以及这个月的进口麻疹疫苗是慢性毒药短信谣言。这些谣言的“主角”都是恐怖信息,编造或传播这些信息的行为,性质其实更为严重。我国刑法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司法解释还补充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内容的谣言,还有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在通过网络、短信、小广告等形式传播谣言的事件中,我们期许相关部门通过“政务公开”及时发布信息,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同时,作为公民我们更该提醒自己:不随意乱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玩笑、不通过电子传播媒介传播带有危险或者恐怖内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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