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济犯罪案例

一“苹果”害了姐妹俩 苹果”值钱一偷即构罪

发布时间

2017-06-19
案情回顾: 25岁的女子张某在昌平一电信营业厅工作期间,见财起意,偷走该营业厅内待售的“Iphone5s”手机一部,其妹妹明知姐姐张某交给其的苹果手机为盗窃所得,仍予以藏匿,掩饰、隐瞒。一部苹果手机使得张某因构成盗窃罪被昌平检察院提起公诉;其妹妹的行为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4年6月16日17时许,张某准备下班回库房换衣服时,当时仓库就她一人,张某看到存放手机的柜子门是开着的,里面有好几款手机,其中有一款是目前市面上畅销的苹果5S手机,张某禁不住诱惑,将其放在包里偷走。后来张某称病就辞职。7月中旬,张某想使用这部手机,就用自己的手机号将该手机激活。后来,张某去营业厅领工资,营业厅经理王某询问手机是不是她偷的,张某没有承认,并去厕所将手机藏于内衣里。后来民警介入调查,将张某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期间,张某称身体不舒服要到医院检查,警察带张某去了医院,张某要求警察让其妹妹来送医药费。其妹妹到医院陪同其上厕所时,张某告知妹妹手机是盗窃所得的事实,妹妹就将手机放在自己包里,瞒过警察并将手机带回家予以窝藏。期间,妹妹怕姐姐被处理,告知姐姐千万别承认。张某在派出所想了一夜承认了自己偷手机的事实,警察电话通知其妹妹带着手机到派出所,第二天妹妹自动投案。经鉴定,该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940元。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日前已被昌平检察院提起公诉;其妹妹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日前昌平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检察建议,“苹果”手机引发的犯罪多发,要提高警惕。盗窃数额达到两千元即属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而“苹果”手机价值较高,一般超过两千元,所以一偷即涉罪。此外,亲人有犯罪行为,要主动劝说其自首,切忌不可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否则也会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文/吕山山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