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借贷行为已成为个人与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借贷关系的稳定不仅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更离不开担保人的责任兜底与证明人的事实确认。实践中担保人常因对法律风险预估不足而陷入替人还债的困境,证明人则可能因角色认知模糊被无辜牵涉纠纷。
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处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类型为一般担保或者未约定担保类型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在保证合同中明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之外的情况均为一般保证。大律师网下文为您解析。
甲向乙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甲的朋友丙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甲无法按时还款,丙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还款期限到期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和丙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丙辩称自己只是作为朋友帮忙签字,并未实际使用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乙则坚持认为,丙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和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什么情况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合伙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因代理而承担的连带责任等。大律师网为您具体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