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出租车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属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出租车司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理应满足乘客通常、合理的乘车需求,不得拒载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