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需满足主体为经营者、主观具有竞争目的、客观实施了违反诚信或商业道德的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并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实践更注重数据抓取、流量劫持、恶意干扰等新型行为的规制,强调技术中立不能成为违法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