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和儿子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完全平等,不存在任何区别。无论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还是精神慰藉,女儿都需承担与儿子同等的责任。女儿必须给父母抚养费,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成年女儿就有法定支付义务。
民法典规定,子女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具体数额由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决定。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特殊情况可延长。十八周岁后读大学,父母无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但自愿支付或协商一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