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昨日晚间传出联发科停止向中兴提供芯片一事,联发科发官方声明,对此予以了否认。
联发科声明指出,依台湾经济部国贸局之要求,联发科目前正积极准备相关文件,申请中兴通讯的货品出口许可证。
声明背景是4月27日晚间,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称已将中兴通讯列入台湾地区战略性高科技货品出口管制对象。凡台湾地区出口货品至中兴通讯,均须事先取得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后,再向有关部门报运出口。
台“经济部”称,“相关申请的审核如未涉及核子、生物、化学等军事武器发展用途,贸易局等发证单位,会于3至5工作日内发证,倘有疑虑则将协请相关单位审查,于10至15工作日内发证。”有贸易局官员还说,“目前未禁止厂商向中兴出口货品,有关做法是避免违反国际规定,影响出口。”
联发科(MediaTek.Inc)是全球著名IC设计厂商,成立于1997 年,总部设于中国台湾地区,大陆众多厂商均有采用联发科的芯片产品,诸如最近OPPO发布的R15就选择首发联发科Helio P60处理器,2018年3月7日,联发科技宣布将会联手腾讯共同成立创新实验室,围绕手机游戏及其他互娱产品的开发与优化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探索AI在终端侧的应用。
联发科官方声明全文如下:
有关4月27日媒体報導联发科技(本公司)出货中兴通讯一事,兹说明如下:依台湾经济部国贸局之要求,本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相关文件,申请中兴通讯的货品出口许可证。以期获得货品出口许可证后,依法继续顺利出货。
声明不一定需要书面的,可以书面也可以通过公共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公告声明都具有法律效力。
声明是告启类文书的一种。它是就有关事项或问题向社会表明自己立场、态度的应用文体。政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均可发表声明。 声明可以在报刊登载,也可以通过广播、电台播发,还可以进行张贴。 这里所说的声明通常有两类:一类是当自己的某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公众关注,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行为的声明。另一类是在自己遗失了支票、证件等重要凭据或证明文件时,为防止他人冒领冒用而发表的声明。
(二)声明的特点和作用
1.表明立场、观点、态度的作用;
2.警告、警示的作用;
3.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作用。
民间声明严格来讲,并非法律上的声明,法律上的声明有其法定适用范围和指定声明媒介及区域范围。民间借条、证明甚至协议都可能作为声明使用,此类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须要符合一定条件,经质证,法官采信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一、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这就要求声明必须是署名人本人所写,不能是他人伪造的。
二、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比如:夫妻双方签定债务责任协议,声明各方举债由各自承担,但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给夫妻一方一笔钱用于装修家庭房屋。第三方将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债务,夫妻一方将夫妻间的债务划分协议做为对外声明向法院举证。因该协议事前第三人不知情,与案件没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应不被采信,在本案中应是无效证据。
三、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声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声明无效。比如,声明以子女抵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将房屋或机动车辆等不动产赠与某人的声明,在声明人不实施产权转让登记的行为时是无效的。亲生父子声明解除父子关系的声明,违反婚姻法同样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声明无效。
声明免以某项债权,以恶意逃避债务是一种较常见的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书写的声明,其取证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定证据来源,显示是无效的。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