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曾明称,1983年冬,他和爱人收养了年仅4个月的女儿曾英(化名),多年来,他都与女儿生活在一起,供女儿上学,看着女儿结婚成家。曾明说,在爱人过世后,还将房产直接过户给了女儿,女儿结婚后,又拿出了大部分资金帮助女儿购买了另一套房产。
然而,父女俩的关系却在今年出现了恶化。一份字据显示两人签下协议断绝父女关系,曾明甚至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欲追回已过户给女儿的房产,同时索要在收养期间的生活教育开支共计24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77岁的曾明在律师陪同下,来到了成华区人民法院。此行,他要状告的是他的女儿曾英。曾明称,女儿曾英是他和爱人(已过世)于1983年冬收养的。“当时她只有4个月大,是我爱人从一对夫妇那里收养的,但那对夫妇其实也不是她的亲生父母,亲生父母好像是郫县(现为郫都区)的。”
曾明准备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诉状称,其与曾英在生活期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字据,断绝父女关系。记者看到,该份字据仅仅3行21字,称双方经过协商,断绝父女关系。而根据起诉状所述,父女关系的决裂源于一套房产。
此前,曾明和爱人在成华区东风路居民点拥有一套住房,在爱人过世后,曾明放弃了应有的继承权,并将自己名下50%的产权也赠与了女儿。不过,房产证一直保管在曾明处,且约定赠与人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起诉书中写道,由于该房屋位于5层,楼层较高,因曾明逐渐衰老,每天上下五楼,力有不支,提出卖掉该房买个低层的住房,但遭到了拒绝,之后他又提出由女儿曾英出个二、三十万元,容其买个底层小屋,也未获准。
双方矛盾逐渐增加。起诉书称,后来女儿未经说明,拿走了由曾明保管的产权证,矛盾彻底激化。“这样的女儿还有什么好要的,不要了!”曾明很坚决,父女俩签下协议断绝父女关系。
之后,曾明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赠与女儿的房产,并要求女儿支付其在收养期间的生活教育开支共计24万元,“我的东西全部要还给我”。记者了解到,成华区法院已于7月9日受理该案。
曾明说,除了将东风路房产赠送给女儿外,还用自己的教职工名额在成都理工大学附近购买了一套住房,“70%的房款都是我给的,但房产证上,99%的产权都是给她了的。”之后,女儿女婿搬到该住房居住,自己也一同居住,期间也会回东风路的住房。
按照曾明的说法,他与女儿的关系在搬家后发生了变化,在其一次生病住院后,女儿女婿的不上心,加上生活中一些繁琐事物,渐渐与女儿女婿间开始有了隔阂。而“女儿悄悄拿走其保管的房产证”一事,则让曾明觉得“没有指望了”。他表示,在矛盾升级断绝关系后,女儿还让他搬出门去。
对于曾明的说法,记者试图与曾英取得联系。但据了解,曾英近日在外出差,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或被挂断,发去短信也未有回复。
目前,父亲曾明的说法,暂未得到曾英的回应以及证实。
一、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7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8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第26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这两条规定,准许收养人一方要求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由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和收养关系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同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成立,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解除,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解除。
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两个必备条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但因收养法只是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调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收养法的规定精神来处理这类纠纷。
综上所述,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当然可以解除。
养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根据养父母子女关系三种不同类型的划分,总结起来就是:
(1)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2)形成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法院的调解协议或或判决解除。
(3)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可协议解除或法院判决诉讼解除。
(一)抚养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收养方就面临着需承担父母赡养的问题——老人需要养老,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要解除父女或父子关系,就意味着子女方后面可能没有赡养义务了。这种情况,就需要在解除的时候,就商讨好具体所付费用问题,老人有权利要求其承担在抚养其长大过程中的开支。
(二)赠与房产返还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已经具备了工作和生活的能力,甚至能反哺遇到困难的养父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依法应当给付养父母一定的生活费。至于在收养期间赠送的房产是否可以追回,需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产一旦过户给了养子女,除非事先有约定,或者因养子女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养父母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否则无法撤销赠与、追回房产。但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要求其子女返还与房屋同等的折价款。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