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持刀砍客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2019年5月20日,快递员司某未经市民陶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快递包裹放入自提柜而没有送至其家中,由于这种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陶先生愤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找快递员司某理论,并向所在快递公司投诉。
20日晚,双方的言语矛盾升级,19时许,陶先生接到司某的电话后至小区门口“当面理论”。
没想到碰面后,身材矮小的司某手持一把菜刀向其头部、颈部等处挥砍,致其受伤。
陶先生避之不及,逃跑至另一处,司某依然穷追不舍。逃跑过程中,陶先生抡起一养车门店旁的的停车桩试图格挡却被司某用刀砍坏。
随后,陶先生再次遭到司某砍伤。快递员持刀砍客户 因未送货上门遭投诉当街砍客户眼见自己快要撑不住了,身材高大的陶先生看准时机将司某双手控制住。这时,周围不少人上前劝阻:“现在是法治社会,快把刀放下来吧。”听说已有人报了警,司某这才乖乖交出手中的刀给路人,停在路边等候民警的到来。
经鉴定,被害人陶某头部、颈部多处受伤,构成轻伤和轻微伤。检察机关认为,快递员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金灿:“我们综合全案的证据、砍伤的部位,对被害人追赶的方式,当中有夺刀、有隔挡,在这个过程中他都没有放弃用刀挥砍的行为,因此认定他的客观行为是故意杀人。”
2019年8月22日,犯罪嫌疑人司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既遂、未遂是其中之一,其他的还有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在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后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并且不能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是独立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