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女生失联】近日,暨南大学文学院中文系一女学生失联一事引发广泛关注,10月24日18时许,南方+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失联多日的暨大女学生已被找到,已遇难。
珠江边失联 曾发消极推文
10月22日22时左右,暨南大学文学院中文系2017级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生李某在离开校园后失联。据李某同学反映,李某在离开校园时曾在微信上联系舍友帮忙留门,但彻夜未归,23日上午,学校老师接到警方电话,称李某的手机和鞋子于珠江边被环卫工人拾得。
此外,李某失联当天,曾在个人公众号发送了一条定时推文,文中曾出现“自杀”“已经没有力气继续”等字眼。
“人找到了,但是人可能已经不在了。”24日19时许,南方+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失联女生李某的爷爷,其告诉记者,24日下午,警方给他们发来了寻人照片,通过初步辨认,照片中的人很可能是其孙女李某,警方他们在家中等待通知,准确结果有待进行DNA验证。
失联学生已遇难 生前曾患有抑郁症
据公安新闻媒体报道今天(10月24日)通报:22日22时许,天河某高校学生李某(22岁,广东省新丰县人)离校外出后失联。连日来,广州警方、家属、学校方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李某的下落,广州警方安排巡警、水警等多警种全力查找李某的下落。
10月24日8时许,广州水警在猎德大桥附近的珠江水域发现并打捞起一具女性尸体,疑似失联女生李某。警方随即组织学校与家长进行辨认,经家属辨认初步证实为李某。目前,警方正抓紧进行DNA检验确认,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李某家属及其同学反映,李某生前患有抑郁症。警方对李某的逝去深感痛惜,再次呼吁社会各界对抑郁症病患人群给予更多关怀。
抑郁症病患轻生事件近几年逐渐走入公众的视野,非常惋惜,在这本该恣意青春充满活力的年纪,因抑郁症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从报失联到找到遗体,警方处置迅速,那么,报警寻找失踪人员应当告知哪些信息?警察处理失踪警情会开展哪些工作?下面一起看看吧。
根据启东市公安局海复派出所《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根据根据启东市公安局海复派出所《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十五条对一般失踪人员,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一般失踪人员的具体情况和查找工需要,及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案民警要按照“大平台”对失踪人员信息录入的要求及时将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二)在辖区内失踪人员可能出现的区域或落脚、藏身的场所帮助查找,开展调查工作;
(三)请求指挥中心帮助布置110巡逻车及各类路面力量、路面治安监控部门、卡点注意发现失踪人员;
(四)向当地民政部门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被救助管理机构收留;
(五)向当地医疗急救中心和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刑侦、治安部门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发生意外;
(六)通过“大平台”或电话向所属公安机关其他执法单位和当地其他公安机关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作其他处理;
(七)在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交通肇事、流动人口及失踪人员、未知名尸体等公安信息数据库中比对;
(八)对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吃、住、行、就医、娱乐等信息,宾(旅)馆住宿登记、暂住户口登记、交通旅行票务,以及出入境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查询、调查;
(九)提取有关监控探头录像,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并对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分析失踪人员的身份、失踪前后人员交往情况及生活规律等特点,判断失踪人员的可能去向;
(十一)对请求其他部门协助联动查询的,应及时上报指挥中心;
(十二)向有关单位或者公民查询时,应当告知被调查访问的单位或者个人,得知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留下公安派出所和负责查找民警的昼夜联系方式。
(十三)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刑侦部门除应当开展本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外,还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案民警要按照《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将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系统”;
(二)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条件的,刑侦部门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信息和近期照片。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并根据失踪人员的生理特征和DNA信息在“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对;
(三)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所使用的计算机记录的数据及互联网信息进行调查,查清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轨迹,从中发现线索;
(四)经初查,发现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立案。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刑事立案失踪人员,刑侦部门除应当开展本标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外,还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已被刑事立案失踪人员银行账户开支方面的信息进行查询、调查、核对,提取有关监控探头录像,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并对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对失踪人员所使用的通讯工具的情况进行调查,查清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轨迹,从中发现线索;
(三)依法采取其他侦查措施。
第十八条 负责处置失踪警情的民警应当详细记录查找过程,并组卷建档。
第十九条指挥中心应当负责协调社会联动查询。对办案单位请求其他部门协助联动查询的,应当协调通过媒体、互联网、出租车等社会力量加大查找力度。
第二十条对一、二级失踪警情,可申请网安部门进行适当协助。负责处置失踪警情的办案单位应书面填写《失踪人员协助查找申请表》,向当地网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网安部门应快速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三级失踪警情,行动侦察、网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办案单位查找失踪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处置一、二级失踪警情时,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但是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查找过程中发现失踪人员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报警人或者失踪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经采取本标准的查找措施后,在二十日内没有发现失踪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查找情况告知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要求其在告知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
负责处置失踪警情的办案单位获取失踪人员新信息、线索的,应当继续按照本标准主动查找失踪人员。
对已刑事立案的,不得停止案件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