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女子不配合防疫自称非平民被行拘 行政拘留十日严重吗

大律师网 2021-12-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女子不配合防疫自称非平民被行拘】近日,西安一女子姜某不配合防疫检查与防疫人员起争执。在网传的视频中,该女子称自己不是平民百姓,并说“不要拿疫情的事情来搞我,我不听”。最终姜某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那么行政拘留十日严重吗?行政拘留十天时间是怎么算的?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12月22日,有网友称,西安交大一村小区门口,一女子不配合防疫检查与防疫人员起争执。网传视频显示,该女子戴着口罩,自称“在美国待了7年,不是平民百姓”,并说“不要拿疫情的事情来搞我,我不听”。

  据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12月22日晚通报,12月21日23时51分, 该局兴庆路派出所接报警称,某小区门口一女子不配合防疫工作,与门口值守保安人员发生争执。

  经查,姜某(女,54岁) 对其当晚回家时与小区值守保安人员发生争执,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碑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姜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行政拘留十日严重吗

  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是否批准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行政拘留十天时间是怎么算的

  行政拘留十天时间是收拘当日的第二日为一日,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来开始计算的,往后推十天就是拘留的时间,如果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1日。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