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拟征地通告和征询意见:征地拆迁部门会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并组织听证会。通告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等
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7、规定拆迁期限;
8、拆迁结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需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对政府的补偿不满意可以与拆迁方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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