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一般不需要儿女还的。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除非父母欠债没有偿还就死亡的,儿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的原则,父母的债务一般不会执行到子女名下的财产。这是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严格限定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第三人的财产,除非有明确的书面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否则不应予以执行。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父母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以逃避债务,并且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有可能执行到子女名下的这部分财产。
此外,如果子女对父母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在父母无法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人的子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其财产可能会被执行以偿还父母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