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
若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则属于疲劳驾驶,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
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6分。
连续驾驶时间标准: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驾驶状态评估标准:通过调查确认驾驶人由于其他原因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时仍继续驾驶车辆,即使累积时间没超过8小时,也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驾驶时间累积标准:从行为被发现前24小时内,计算驾驶人驾驶车辆的累积时间,若超过8小时,并有疲劳驾驶外在表象,也可认定为疲劳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