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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调查女婴术后脑损伤为何无果?

大律师网 2025-06-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四川五个月大女婴鱼鱼在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锦江院区完成心脏手术后,转出重症监护室时被发现头部存在创口,后被诊断为脑出血、脑损伤及继发性癫痫。家属质疑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患儿出现严重后果。当地卫健局介入调查后,未能明确头部外伤成因。此类事件中,医疗机构若未尽到诊疗义务或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医疗事故”的相关问题。

卫健局调查女婴术后脑损伤为何无果?

  卫健局调查无果的原因可能包括证据不足、监控缺失及病历记录不完整。本案中,医院最初称头部伤口系“急救时撞到护栏”,但未明确责任人;卫健局书面答复显示,病程记录中仅提及“枕部可见红斑”,未描述成因。此外,家属要求调取重症监护室监控时,医院称无监控,后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监控存在,但唯独患儿所在房间无监控。

  类似案例中,2023年福建厦门4岁女童因穿刺操作失误导致脑死亡,卫健委介入调查后,因家属质疑医院隐瞒手术风险、擅自改变手术方式,调查同样面临证据收集难题。此类事件中,若医院未完整记录诊疗过程或存在监控缺失,将直接影响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三)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院未明确脑损伤成因是否需担责?

  医院若未明确脑损伤成因且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若医院在搬动患儿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或未及时记录头部外伤成因,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诊疗义务。

  类似案例中,2021年深圳一女子因整容手术导致脑功能严重受损,智力降至1岁婴儿水平,涉事医疗美容机构被立案查处。此类事件中,若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或存在诊疗疏忽,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三)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以上则是关于“医疗事故”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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