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职依据主要源于《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与《政务处分法》。例如,2025年6月,张家界慈利县龙潭河镇竹峪村党支部书记卢志富因在微信群发表“来天坑拍照就给我打”等不当言论,被镇党委停职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停职检查属于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同时,《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且不宜继续履职的,任免机关可暂停其职务。卢志富的停职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停职仅为组织处理措施,不能替代法律责任追究。例如,2024年贵州毕节12处溶洞因养殖户违法排污被污染,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问题整改。若张家界溶洞污染涉及刑事犯罪,如污染环境罪,相关责任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停职与法律责任并行不悖,需根据具体违法情节依法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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