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异地更换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公安部相关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可在异地更换身份证:
非首次申领:申请人需已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过身份证,即非首次申领。
合法稳定居留:申请人需在现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就学或居住,并持有居住证、学生证等有效证明。
无禁止情形:申请人不得存在相貌特征变化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不良信用记录(如伪造证件、冒用身份等)等情形。
2. 异地更换的办理流程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携带原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若材料缺失,可通过人像核验、指纹比对等技术手段确认身份,或提供户籍证明(如电子凭证)。
现场申请:前往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工本费(换领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
信息审核与制证:受理点将申请信息传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审核通过后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完成制证与核验发放。
领取证件:申请人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到受理点自取,领取时需交回原身份证。
3. 特殊情况处理
未成年人办理:未满16周岁的公民需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紧急用证需求: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公民可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容缺办理机制:对无法提供完整材料的申请人,若通过技术手段可确认身份,可实施容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机关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1. 办理条件
合法稳定居留:申请人需在现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就学或居住,并持有居住证、学生证等有效证明。
非首次申领:申请人需已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过身份证,即非首次申领。
无禁止情形:申请人不得存在相貌特征变化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不良信用记录(如伪造证件、冒用身份)等情形。
2. 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需携带原身份证(换领时)、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之一。
居住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用于证明在现居住地的合法稳定居留。
就业或就学证明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用工劳动合同、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数码照片回执:部分地区要求提供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相片的数码照片回执。
3. 办理流程
挂失申报:身份证丢失后,应尽快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挂失,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提交申请:携带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交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缴纳费用:根据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40元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的需缴纳20元工本费。
等待审批: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在法定时限内(一般为60日内,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完成制证与核验发放。
领取新证: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新证件,或选择邮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机关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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