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中遭高压水枪攻击致失明,侵权人需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景区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刑事责任追究: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林某案中,张某在漂流过程中明知高压水枪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仍故意攻击林某眼部,导致其左眼失明,构成重伤二级。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7万元。
2.民事侵权赔偿:
林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因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林某因失明导致生活能力受限,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3.景区安全保障责任:
若景区未对游客使用高压水枪等危险工具进行管理,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某案中,景区因未禁止游客携带高压水枪进入漂流区域,被法院判决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漂流景区未尽安全义务,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具体需结合以下因素判定:
1.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景区需对漂流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备救生员及急救设备、禁止游客携带危险工具等。2021年湖南某漂流景区因未对游客携带的金属水瓢进行管理,导致游客在争抢中受伤,法院认定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过错程度判定:
若景区仅存在轻微管理疏漏,可能承担补充责任;若景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林某案中,景区虽在入口处张贴“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的标识,但未对游客携带的高压水枪进行实质性检查,法院认定其存在管理疏漏,判决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3.追偿权行使:
景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林某案中,景区在赔偿林某17.4万元后,向张某提起追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偿还景区全部赔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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