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起,自然人郭某某通过沟通联络、组织聚会、实地走访等方式,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商讨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四家企业达成停止价格竞争、共同涨价的口头协议,并同步停止对外供货,造成市场供应紧张。随后,从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四家企业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价格从每公斤8000元上涨到1.3万元,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该原料药及相关制剂价格上涨。
以仙琚制药为例,该公司于2021年12月率先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对外报价提高至14000元/公斤,2023年5月再次上涨至13000元/公斤,并保持价格稳定。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下游制剂价格飙升,如原价0.35元/支的地塞米松注射液,2022年曾提高至98.76元/支,涨价近282倍,严重增加了患者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四家药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自然人郭某某处以顶格罚款500万元;对四家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合计3.55亿元;对四家企业中负有个人责任的四名人员分别处以罚款60万元。
以津药药业为例,该公司因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被减免80%的罚款额,实际被罚2642.795万元。而仙琚制药则因未提交宽大申请,被全额罚款1.72亿元,加上没收违法所得2374.668万元,合计罚没款约1.95亿元,占公司2024年净利润的49.17%,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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