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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患者的涉事医生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大律师网 2025-06-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河南郑州一名八旬老人因胃部不适就医,被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胃癌并实施全胃切除手术,术后病理报告显示其实际为胃黏膜慢性炎。经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涉事医生行为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需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对涉事医生作出停止执业一个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罚,但患者家属发现涉事医生在处罚期间仍可正常挂号接诊。该事件引发公众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医生执业管理的法律争议。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医疗事故”的相关问题。

误诊患者的涉事医生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涉事医生行为虽构成医疗事故,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需满足“严重不负责任”且“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警方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为“无犯罪事实”,表明医生行为虽存在过错,但未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院对涉事医生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医院对涉事医生的处罚符合《医师法》相关规定,但需结合行政监管进一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可对违反诊疗规范的医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本案中,医院已对涉事医生作出停止执业一个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罚,但患者家属质疑处罚力度不足。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涉事医生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

  法律依据: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以上则是关于“医疗事故”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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