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企业违规作业致清华教授身亡是否需担侵权责任?

大律师网 2025-06-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15日17时许,北京语言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张爱玲教授在清华大学校园内骑自行车时,被校外企业违规移除的枯树砸中,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清华大学发布通报称,涉事企业未按规定程序作业,学校已成立工作组配合调查并启动问责程序。此事件引发公众对校园安全管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的关注。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企业违规作业”的相关问题。

企业违规作业致清华教授身亡是否需担侵权责任?

  涉事企业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事企业作为枯树移除作业的实施方,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导致树木倒塌致人死亡,存在明显过错,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清华大学是否需承担管理责任?

  清华大学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若清华大学未对校外企业的作业资质、安全措施进行审查,或未在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在涉事企业无法赔偿时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以上则是关于“企业违规作业”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