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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车里是否构成占用公共资源?

大律师网 2025-06-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5月,上海某互联网公司程序员张某因租房成本过高,选择长期居住在公司附近停车场内的私家车内,引发公众对其是否“占用公共资源”的争议。部分市民认为其行为影响公共停车秩序,而张某则主张其停车行为合法且未妨碍他人。事件折射出城市高房价背景下个人居住权与公共资源管理之间的矛盾,并引发对“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法律边界的讨论。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占用公共资源”的相关问题。

住车里是否构成占用公共资源?

  若张某的停车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停车时长、区域的规定,且未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公共秩序,则不构成非法占用公共资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停放。若张某的车辆停放在合法停车位内,且未超时占用(如未违反限时停车规定),则其行为属于合法使用公共资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临时停车;(二)不得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三)不得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但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公共资源管理方能否强制驱离?

  若张某的停车行为合法且未违反管理规定,公共资源管理方(如停车场经营者或城管部门)无权强制驱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但需以“妨害”为前提。若张某未占用他人车位、未超时停车且未影响公共秩序,则管理方无权单方面终止其合法停车权利。若管理方强制驱离,可能构成对张某财产权(车辆使用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以上则是关于“占用公共资源”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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