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政务处分。
问责程序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甘肃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委、省政府建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的省级整改领导机制,省纪委监委成立专项监督工作组,对问题线索直查直办。问责过程中,通过调查认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层级、提出处理建议,并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九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甘肃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问责程序、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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