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家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如谎称骑手碰撞)或夸大损害(如虚构伤情)威胁索赔,且索赔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元至5000元以上)或多次敲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若家长索赔金额超过2000元且无事实依据,或存在多次类似行为,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若骑手无交通违法行为(如超速、逆行、未礼让行人等),且孩童摔倒与骑手刹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则骑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法证明骑手存在过错(如紧急刹车符合安全驾驶规范),则家长无权索赔。此外,若骑手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如外卖平台或承包公司)承担,但本案中骑手无过错,用人单位亦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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