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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是多久?

大律师网 2025-07-10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追诉时效是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行使刑事追诉权的期限限制,这一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惩治的严肃性。那么,追诉时效期限在法律中究竟是怎样精确设定的?怎样的情形下,才能认定案件已跨越追诉期,不再被追诉呢?

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直接挂钩,形成四个层级: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

  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

  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一设计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核心,通过刑期与追诉期限的对应关系,实现了对不同严重程度犯罪的差异化规制:对轻微犯罪设置较短追诉期,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证据灭失、司法成本过高;对严重犯罪设置较长追诉期,确保重大罪行不因时间流逝逃脱制裁。

怎样才算过了追诉期?

  判断是否“超过追诉期”,需以《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为基准,核心标准为“追诉期限内未启动有效追诉程序”。

  具体而言,在追诉期限内,若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犯罪人未被立案侦查、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法院受理,且未出现法定中断、延长事由的,期限届满后即丧失追诉权。

  其中,“追诉期限的延长”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此时追诉权不受期限限制;

  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被害人可通过申诉启动追诉。

  “追诉期限的中断”则指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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