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生育津贴时,主要涉及两个关键要素,即计算基数和计算天数。
女职工所在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通常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这里的缴费基数一般就是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未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生育津贴,那么单位需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计算天数则根据不同生育情况有所区别,正常分娩的,女职工一般享受98天产假,这是依据相关劳动法规确定的基础产假天数。
符合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部分地区鼓励生育,会额外增加产假天数,常见的增加天数为60天。
难产或剖宫产,产假天数会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天数增加15天。
此外,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若夫妻双方都缴纳了生育保险费,部分地区男方可领取护理假津贴。
当女方未就业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符合一定条件时,也能领取生育津贴。
常见条件包括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时长,同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等。
在此情况下,男方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部分地区参照女方生育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