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案件中的流水,通常指行为人通过转账、现金交易、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协助转移、处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资金总额,其计算需遵循法定标准与司法实践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行为人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价格计算。
在流水计算中,需明确犯罪所得的范围——仅针对上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盗窃、贪污等)已被认定为违法犯罪的资金,若资金来源未被认定为犯罪,则不纳入掩饰隐瞒流水范畴。
计算时需区分“直接流水”与“间接流水”,直接流水指行为人直接接收并转移的上游犯罪资金总额;间接流水指通过多层转账、拆分交易等方式间接处置的资金,但需证明该资金与上游犯罪存在直接关联,若无法证明关联性,则不纳入计算。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但需注意,若单次流水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累计后达到的,需按累计金额认定情节;同时,行为人自身投入的合法资金、与犯罪无关的正常交易资金,应从流水总额中扣除,避免重复计算或误算。
掩饰隐瞒流水20万是否有机会判缓刑,需结合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掩饰隐瞒犯罪的量刑标准及案件具体情节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流水20万已远超十万元标准,若无特殊减轻情节,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缓刑的适用前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量刑区间来看,若未获得减轻处罚,直接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低。
不过,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流水20万的案件中,行为人存在以下情节,可能获得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
(一)自首、立功;
(二)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退赔,弥补上游犯罪被害人损失;
(三)受胁迫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四)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此外,若行为人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掩饰隐瞒犯罪,构成累犯,不得适用缓刑;若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同样排除缓刑适用。